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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解读新公司法:十大变动彰显立法进步
本次修订从结构上看,是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从内容上看,是在股东的出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成立一人公司,充分体现公司和股东的意思自治,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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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新鲜亮相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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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境内投资行为的鼓励性规定
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鼓励投资作为其最重要的着眼点之一。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新《公司法》通篇都体现着对投资者的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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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两法:利于股份公司设立 重在投资者保护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这次修订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对两部法律中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制度进行了摒弃,将公司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融入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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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在即 高管激励走向阳光
2006年1月1日,经过修改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次《公司法》修改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一次,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其中对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自然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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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严义明正式追讨飞天系 开打新公司法维权第一案
要求公司监事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西安飞天及其他关联方返还已占用中油龙昌的资金,并追究中油龙昌董事长邱忠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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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案例评析 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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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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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推荐:《新公司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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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新《公司法》,公司治理变革起步
公司治理的水平高低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公司和民族的竞争力。相对现行公司法而言,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方面有颇多建树。显然,公司治理方面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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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
关联交易向来在公司丑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了一个充满诱惑又极具杀伤力、挥之不去的幽灵,直接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的基本理念,损害了众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挫伤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甚至影响到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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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鼓励和保障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一是指设立上的自由。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意味着凡符合法定公司设立要件的团体,一经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就认可其合法地位,无需满足其它条件、履行其它程序。二是指公司经营的自由。公司根据“经营判断”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不触犯刑法不受公权力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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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立足于本土的公司法修改
2006年1月1日,经过大规模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这次公司法修改,没有破坏原有公司法的体系,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外增加其他公司形式,但是,却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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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公司法修订超出预期
《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此次修订最后的成果超出了各方面当初的预期,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某些制度方面的创新,甚至走在一些法律发达国家立法的前面,是我国立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多得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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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新公司法:一次革命性的修订
在《公司法》实施的10余年中,仅在1999年做过一次细微的改动。10年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变革早已改变了原有《公司法》所依赖的社会经济状态。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原来《公司法》所不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的原有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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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竞争
2005年的中国公司法拿来了几乎所有在竞争中胜出的公司法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对现代公司法规则“优胜劣汰”结果的一次全面裁决。许多学者因此评说:中国公司法迈入了世界先进公司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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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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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
去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自06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注意到公司利益及其相关利益的平衡,不仅在制度规则上有很大变化,也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上有很大转变。从一定意义上说,关注公司法理念、立法政策的变化对认识公司法具体制度的修改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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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分析
旧公司法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操作性、可塑性不强,留下了许多法律空白,有的制度缺少具体内容,有些义务规定没有相应法律后果对应,有些权利没有救济途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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