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早谋划,赢得美国反倾销诉讼
长时间以来中美贸易顺差的数字居高不下,美国针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反倾销申诉也日益增加。虽然某种意义上这显示了中国制造业经济在全球市场的崛起,但是诸多中国企业乃至某些产业也都由此成为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众矢之的。不少民营生产和制造企业已经倒下,部分细分产业在国际市场饱受挤压,整体性地处于挣扎生存的边缘。
在“2006 中美法律及知识产权高峰研讨会”上,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的管理合伙人李威鳳先生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在国外对国内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而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2001年到2003年进行的57次知识产权诉讼案调查中,涉及的中国企业多达19家,且75%以上的案子败诉。
威凯平和而德的反倾销业务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遭遇反倾销的中国出口商都视自己为贸易保护主义规则的受害者,认为不公平的贸易待遇是对方借规则强加给自己的。其实,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制定的反倾销规则通常都会偏袒提出诉讼的本国产业,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应用和美国是一样的,只是,由于中国某些产业在世界产业链条当中及国际市场上地位的发展水平所限,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频率不够多,通过诉讼实现保护的目的不够明确,对产业寻求整体保护的策略不够完善,产业内多家涉讼主体行动不够协调一致,以及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不够充分和专业。
公司做为理性的社会经济单元,在着手处理反倾销案件时,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把对起诉方的贸易保护政策的意识形态判断放在一边,像处理其他商业问题那样处理反倾销问题。就是说,要评估胜算机会,衡量努力的付出和成本的耗用,尽力比较败诉被征反倾销税与成本费用哪一个代价更高。
在反倾销事案的实际行进过程当中,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反倾销法都将中国做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项下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所以在“推定正常价格”形成的过程中,生产要素价值通常参照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来确定。而在美国,商务部几乎都是选择印度做为中国的替代国。这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情况之一。
另外一个情况是,在被选为调查对象的中国出口商众多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通常会选择不超过八个公司做为“强制应诉者”。八个应诉的中国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必须妥善答复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初期调查问卷才能具备适用“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资格,答复不被认可的情况下将自动适用一个很高的倾销幅度。也就是说,应诉公司和产业中非应诉公司的共同利益取决于调查记录载明的信息是否有利。如果有利,所有产业应诉公司都将受益于较小的倾销幅度;如果相反,那么所有应诉公司都将受到高倾销幅度的不公正对待。
李威凤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长期以来美国对中国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的存在,涉及美国反倾销案件的中国企业和律师往往面临着独特的挑战,中国企业和法律服务团队应该做的是:
1. 缓和美国商务部在提起调查中可能持有的怀疑态度;
2. 说服美国商务部,让其了解印度不总是中国的合适替代国,从印度数据中抽取的“替代价值”等关键信息通常会导致倾销幅度计算的歪曲;
3. 寻求产业内尽可能多数的中国出口商的联合,协同行动,就共同利益展开协同抗辩,并且分担费用;
4. 涉诉企业及律师团体寻求中美两国政府的建设性合作与努力,了解中国政府及支持中国企业的美国厉害关系人给予帮助及从中介入的尺度。
威凯平和而德的专业团队建议中国企业针对上述挑战,尽早认清关键问题,做出必要努力和组织工作, 争取问题向良好的方向和结果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