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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法的定位

反倾销已经为“中国制造”敲响了警钟,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大规模反倾销调查,中国制造不得不压制自己的比较优势,降低竞争的烈度,寻求妥协。如果中国不能继续充分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如何能在国际分工中有一席之地,如何按计划实现产业的升级?

中国的被迫妥协频频见诸报端和各类媒体,而且在笔者看来,妥协还有着一些自我忏悔的味道,“天朝”风度可见一斑!举几个例子,《市场经济地位非万能》,《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45期(作者为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终身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徐滇庆):“中国制造需适可而止中国商品要进一步走向世界,就一定要设法将一部分就业机会分给东道国,中国制造‘只能适可而止’。试想,如果在中国市场上到处就是‘美国制造’或者‘日本制造’,老百姓会有什么样的感觉?做一个大胆预料,如果中国继续原来的出口方针,那么反倾销浪潮将越来越凶。”

还有,新华网杭州2005年10月5日电(记者张和平)《温州商人以“共赢”化解国际贸易磨擦》:“频频遭受国际贸易摩擦的温州人经过多次国际贸易争端,逐渐成熟起来,他们普遍建立起破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新思维——有钱大家赚。”“例如,中国制造的鞋子在1998年方才进入西班牙。不到5年,几乎颠覆了西班牙的鞋业市场。在2003年,西班牙从中国进口了6190万双鞋子,西班牙人口不到4000万,平均每人一双半。中国制造的鞋子平均售价5欧元,而当地鞋子的生产成本就超过了8欧元。结果,西班牙生产的鞋子的销路越来越窄,西班牙制鞋业的失业率已经超过了30%。”

当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时,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调查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中国反倾销法的目的何在?”“中国如何应对来自世界的反倾销滥用?”“难道中国反倾销法的存在理由只是为了与世界接轨吗?”“我们使用反倾销究竟是为何目的?”

虽然,反倾销法宣称自己是针对掠夺性定价行为,打击的是不公平贸易,然而法律史的研究表明,这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工具。这种将国内外贸易分别使用“反垄断”和“反倾销”的“二元模式”是建立在极为脆弱的理论依据之上的。通过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反倾销法的打击范围远远超出掠夺性倾销,打击的其实是一切来自外国的低价行为。

同时反倾销法的给予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和施加给被调查方不公平的义务,使得反倾销法调查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在GATT建立的前20年中反倾销极少使用,进入1980年代以后,反倾销调查愈演愈烈,1990年代以后,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开始反倾销调查,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倾销已经是国际贸易中的新生的壁垒。

纵观各国保护主义的措施,其趋势是越来越隐秘化,早期使用的是关税壁垒,之后是非关税壁垒,而这些问题已经被意识到,在GATT/WTO的历次谈判中这些问题已经逐一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但是现有的反倾销机制所形成的贸易壁垒,与之前的以限制进口贸易为直接目的的显性贸易壁垒相比(包括关税壁垒和一些非关税壁垒),是在合法性外衣之下,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幌子的壁垒,在内容到形式上都具有隐秘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反倾销是“隐形壁垒”。

这种壁垒越隐秘化,其打击越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而这种不可预期性对于自由贸易理念的实现和反倾销发起国自身公平秩序的建立都是有极大伤害的。反倾销不加区分的打击低价行为,而且其调查程序明显不利于被调查方。所以不仅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本身就给进口国产业造就了有利的竞争地位,被调查方要么减少出口,要么主动达成价格协议以使申诉方撤诉。反倾销调查使得外国企业不得不主动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限制自身优势的发挥,这种协调也可以使得国内外产业一起,协调价格形成国际卡特尔。可见,反倾销调查不仅达不到公平竞争的目的,反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可以说,反倾销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来满足少数集团利益,对反倾销调查发起国而言,反倾销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策略。

反倾销已经超出了法律问题的界限,在法律领域之内无法解释其存在和存在的理由,我们不妨从法律背后的政治动因来解释这种现象。对这些问题越加深入的理解,越启示我们,究竟如何对反倾销法进行改革。法律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这是一个基本的宪政问题,然而,现有反倾销在本质上是维护集团利益的保护主义工具,这注定现有反倾销法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是流于形式。

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囚徒困境和民主制度背离公共利益的倾向,使得对于现有反倾销法的根本性变革是困难的。即使要对反倾销法进行改革,其核心部分也是不可动摇的,所以在保留核心部分的前提下,以程序改进为主的方式,同时强化公共利益的保护,来限制反倾销法的滥用是切实可行的选择。鉴于中国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这种切实的方案也是中国在反倾销改革的国际谈判中可以提出的方案。

这种对问题的思考,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的反倾销法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而“双重区分政原则”正是对中国所面临现实的积极回应。中国反倾销法,一方面要考虑真正的起到反倾销法所明确宣示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中国所面对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反倾销滥用。

就反倾销法所明确宣示的正面作用而言,中国的反倾销要担负起维护公平贸易的作用,真正打击掠夺性倾销。所以,中国在反倾销的这一作用上要维护公共利益,不滥用反倾销,严格按照竞争法的要求来适用反倾销法。

但是,这不等于中国要选择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合一的一元化模式,因为反倾销法有其作为国家间利益博弈筹码的价值。重复博弈的理论启示我们,中国要遏制其他国家对于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势头,打破隐性壁垒的束缚,就要使用反倾销甚至是其他手段作为报复的砝码,使对方回到合作的双赢轨道上来。

(中国政法大学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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